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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:未成年人偶尔盗窃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

发布时间:2011-04-18  来源:新华网-法制网  字体大小[ ]

??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18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,对于未成年人偶尔实施盗窃、抢夺、诈骗行为,数额刚达到较大标准,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,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,不作为犯罪处理。对于罪行较轻的,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;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,应当免于刑事处罚。

  张军指出,对未成年人犯罪,要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准确把握好宽严的尺度。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、犯罪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,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初犯,归案后是否悔罪,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,坚持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的原则和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的方针进行处理。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,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  张军强调,但是,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并不是一味强调宽,不适当的宽就是放纵。对于恶习较深,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,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,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,该判较长刑罚的要判较长刑罚,这也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,是改造的必要。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与同样情况的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相比,无疑要体现从宽。

  张军表示,要严格落实关于判处管制、宣告缓刑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,对判处管制、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同时禁止其在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。目前,公、检、法、司四家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,对自控力偏弱、心理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,在判处执行禁止令时,更要充分考虑禁止令能否得到有效监督执行,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情况能否使其自觉遵守。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特点,司法实践中可依法多适用缓刑,管制刑则应慎用。要注重回访考察,积极与社区矫正部门建立热线联系,共同做好矫治和判后帮教工作。(袁定波 刘百军)来源: 法制日报-法制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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